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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颁布单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日期】1992-12-25
【实施日期】1994-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国际会计准则
【税 种】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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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经营业务,是指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以及不属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其他业务。
  投资业务,是指取得和处理长期资产以及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其他投资。
  融资业务,是指导致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借款的规模和结构产生变化的业务。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7.持有现金等价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支付短期现金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投资或其他目的。能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必须可以随时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并且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因此,一项投资,当其期限较短时,如期限为从购买日期开始三个月或不到三个月,通常才可作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之内,除非其实质上属于现金等价物。例如,在靠近到期日购买的并且规定了赎回日期的优先股即属此类。
  8.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
  9.现金流量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项目之间的变动,因为这些内部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而不属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现金管理包括将多余现金投资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的呈报
  10.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分类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
  11.企业应以最适合企业业务的方式,呈报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根据业务分类提供信息,可以使使用者据以评价这些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影响。这类信息还可以用于评价这些业务之间的关系。
  12.一项单一的交易可能包括列作不同分类的现金流量。例如,当以现金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时,利息因素可以归类为经营业务,本金因素则归类为融资业务。
 
经营业务
  13.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指标,通过它可以判断在不依靠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维持企业的经营能力、派发股利以及进行新的投资。有关以往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具体构成的资料,结合其他资料,有助于预测未来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
  14.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主要来自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因此,这些现金流量一般产生于决定企业净损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2)特许权、服务费、佣金和其他收益的现金收入;
  (3)向货物供应者和劳务提供者支付现金;
  (4)向雇员或代雇员支付现金;
  (5)保险企业在有关保险金、索赔、年金和其他保险单利益方面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6)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支出或税款退还,除非这些收支能具体确认为属于融资或投资业务;
  (7)签订交易或贸易合同而形成的现金收入或支出。
  有些交易,如出售厂房,可能会产生应计入净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是,与该类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属于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
  15.企业出于商业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证券或贷款,这种情况类似于专为出售而购买的存货。因此,购买和出售交易证券形成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与此类似,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通常归类为经营业务,因为这与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有关。
 
投资业务
  16.单独揭示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种现金流量代表了有多少支出已用于为了产生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投资业务。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这些支出包括与已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以及自行建造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支出;
  (2)出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的现金收入;
  (3)购买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支出);
  (4)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收入);
  (5)给其他方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6)其他方偿还预付现金和贷款的现金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7)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支出,一74一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支出;
  (8)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收入,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收入。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流量。
 
融资业务
  17.单独揭示融资业务形成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有助于资本提供者预计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现金收入;
  (2)因赎回企业股份而付给其所有人的现金;
  (3)通过债券、贷款、票据、公司债、抵押以及其他短期或长期借款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4)偿还贷款的现金支出;
  (5)承租人偿还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末清偿债务的现金支出。
 
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18.企业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
  (1)直接法,即揭示现全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
  (2)间接法,即在净损益的基础上,调整非现金性交易的影响,调整过去或未来经营业务现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源于投资与融资的现金流量有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
  19.应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在直接法下,主要类别的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信息可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获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按下列事项调整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金融机构为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利息费用和类似费用)以及损益表内的其他项目:
  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其他非现金项目;
  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其他项目。
  20.在间接法下,源自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通过按下列事项调整净损益来确定:
  (1)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2)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准备、递延税项、未实现的外汇损益、联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权;
  (3)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所有其他项目。
  在间接法下,源于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还可以通过列示损益表内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情况来反映。
 
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21.企业应单独报告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收人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但第22段和第24段所述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以净额为基础报告现金流量
  22.源于下列经营、投资或激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当现金流量反映了顾客而不是企业的业务时,代顾客收取和交付的现金;
  (2)周转快、全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人和支出。
  23.第22(1)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列举如下:
  (1)银行活期存款的吸收和偿还;
  (2)投资企业代顾客持有的资金;
  (3)为物业所有者代收并转付给所有者的租金。
  第22(2)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是指为以下项目预付和偿还的款项:
  (1)与持信用卡的顾客有关的大额款项;
  (2)投资项目的购买和出售;
  (3)其他短期借款,如期限为三个月或三个月以内的借款。
  24.金融机构源于下列各项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吸收和偿还有固定到期日的存款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向其他金融机构拆放和提取存款;
  (3)对顾客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以及预付现金和贷款的收回。
 
外币现金流量
  25.外币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以企业的报告货币加以记录,外币金额应按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6.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应采用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7.报告以外币计价的现金流量,应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一致的方法。该准则允许使用与实际汇率接近的汇率。例如,某一期间的加权平均汇率可以用于记录外币交易或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策21号不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来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
  28.外币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不是现金流量。但是,汇率变动对所持有的或到期的以外币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以便调节期初和期末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该项金额应与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分开呈报,并且如果现金流量按期末汇率报告,还应包括可能存在的换算差异。
 
非常项目
  29.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适当的归类,并单独揭示。
  30.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单独的揭示,以便让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对企业目前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这些揭示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揭示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基础上的补充要求。
 
利息和股利
  31.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
  32.在某一期间已支付的利息的总额,不论它是否在损益表中已确认为费用,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方法已予以资本化,都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
  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得税
  35.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
  36.所得税由产生现金流量的交易所产生,这些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被归类为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纳税支出可能容易被确认为源于投资或融资活动,但有关税金的现金流量通常却难以辨认,并可能在不同的期间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现金流量所产生。因此,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是恰当的。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
 
对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37.当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附属公司的投资时,投资者仅限于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其自身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如股利和预付款项。
  38.企业如采用比例会并方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中的份额。企业如采用权益法报告该权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有关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以及它与共同控制实体之间的分配和其他款项往来。
 
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收购和出售
  39.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归类为源于投资业务单独呈报。
  40.企业应揭示本期与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有关的下列各项的总额:
  (1)收购或出售的总价款;
  (2)收购或出售价款中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现全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4)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按各主要类别汇总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外的资产和负债余额。
  41.以同一项目单独反映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单独揭示所取得或处理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有助于将该类现金流量与源于其他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区分开来。出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应在收购形成的现金流量中扣除。
  42.作为收购和出售的价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现金的总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减去所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予以报告。非现金交易
  43.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品的投资和融资交易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内。这类交易应采用提供与投资和融资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地方加以揭示。
  44.很多投资和融资业务尽管确实影响企业的资本和资产结构,但对目前的现金流量没有直接影响。将非现金交易排除在现金流量表之外,是与现金流量表的目的相一致的,因为这些项目不涉及当期的现金流量。非现金交易列举如下:
  以直接形成有关负债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资产;
  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企业;
  将债务转换为权益。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45.企业应揭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并应呈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同等项目的金额之间的对照。
  46.鉴于在世界范围内现金管理实务和融资安排有所不同,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业应揭示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所采用的政策。
  47.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采用的政策的变化的影响,例如:以前作为企业投资组合一部分考虑的金融工具分类变化的影响,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报告。
 
其他揭示
  48.企业应揭示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团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并一同提供管理当局的说明。
  49.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集团使用。例如,附属公司在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用于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关系到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理解,因此,应鼓励连同管理当局的说明一起揭示这种信息。附加信息包括:
  (1)可用于未来经营业务和结算资本承诺的未动用借款额度的金额,对使用该额度的限制条件应作出说明;
  (2)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所报告的与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3)在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现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经营能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总额;所报告的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51.单独揭示能够表明经营能力的现金流量和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者确定企业是否的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生产能力。企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经营能力,可能是出于目前偿债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损害了未来的获得能力。
  52.揭示分部的现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总体业务的现金流量与其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部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和变动情况。
 
生效日期
  5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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