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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关税司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0]58号
【颁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综合税收法规
【地 区】
【点击次数】5043
【全 文】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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