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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Jan 2, 2024     浏览次数:1214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会计学会各分支机构:

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健全工作体系,发挥学会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运行,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九届理事会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运行,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中国会计学会(以下简称会计学会)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会计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学术社团建设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会计学术活动的组织。分会、专业委员会是会计学会的分支机构。

分会基于会员群体特征和组织会员活动的需要而设立。

专业委员会基于学科专业的划分和开展理论研究的需要而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会计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会计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会计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未经会计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会计学会名义组织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四条 会计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不另行制定章程。会计学会承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中国会计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即“中国会计学会××分会”、“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并不得超出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会计学会中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凝聚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学术骨干;

(二)制定本专业领域学术研究总体方案,深入开展学术研究;

(三)推动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搭建学术成果展示、推广平台;

(四)总结本专业领域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

(五)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为一线会计工作者提供专业指导与服务;

(六)宣传会计法规,普及会计知识;

(七)承担会计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一)参加会计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获得会计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组织本领域的有关业务活动;

(四)对会计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学会章程和有关制度;

(二)接受会计学会的指导和管理,执行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会计学会交办的任务;

(三)根据理事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四)做好专家库、资源库建设,提交学术成果,增强学术影响力。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计某一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会计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计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会计学会其他分支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二)具有规范的名称,能够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三)拥有一批(原则上不低于20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学术骨干,且均为会计学会会员;

(四)具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平台和工作团队,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发起人共同签字的申请书,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本分支机构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平台、工作团队情况等;

(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计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发起人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会计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与会计学会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三)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由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发布设立公告;

(四)分支机构在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五)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人员构成名单及简历等材料,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后提出申请,会计学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定通过后发布分支机构变更公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计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注(撤)销,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后提出申请,会计学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定通过后发布分支机构注(撤)销公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学会秘书处可直接向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政治倾向问题;

(二)违反《章程》或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或所属领域已被其他领域涵盖;

(四)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

(五)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

(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撤)销或因工作需要有必要注(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撤)销决议一经作出,该分支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会计学会秘书处移交全部档案。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八条 分会设理事会,原则上不超过120人,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超过60人。分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设会长1人、副会长3-5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会计学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其他负责人人选及副秘书长由本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经会计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正式人选(专业委员会)或推荐人选(分会)。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还需由分会理事会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为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同行公认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

(二)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组织分支机构活动;

(三)为会计学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本单位相关报批手续。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同时担任超过2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职务,不得利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牟利。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及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分支机构成员。分支机构成员人选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研究后,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审定。分支机构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实务界人士。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或实践经验;

(二)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分支机构活动;

(三)为会计学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符合本单位对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分支机构成员不得同时加入超过2个会计学会分支机构,不得利用分支机构成员身份牟利。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届中增加成员,需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讨论,并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有自愿退出分支机构的权利。对自愿退出和视同自动退出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通告全体成员,并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计学会秘书处应在会计学会官网及时公布分支机构成员名单,并做好信息更新。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举办活动,如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公益服务等。活动内容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和实效。每个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3项活动,鼓励各分支机构之间开展协同合作。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内容有交叉或重复的,会计学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商议进行合并或调整。

会计学会秘书处汇总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会计学会总体工作计划,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经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会计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日程。如需对活动计划作重大调整,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会计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形成的学术成果,以及转化为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的智库成果,应及时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会计学会秘书处以适当形式组织编辑,供内部学习交流或有关方面参考。分支机构每年需确定并上报本领域内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选题方向或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会计学会秘书处汇总后以适当形式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每个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会计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召开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研究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重视并加强档案管理。对于工作材料、学术活动材料等,要认真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学术活动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会计学会秘书处。

会计学会秘书处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学会秘书处为各分支机构配备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协助学会秘书处做好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和督促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制度。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支撑材料,会计学会秘书处制定考核办法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评价。鼓励分支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会计学会期刊编审、课题评审、专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

对工作业绩突出、积极服务会计学会整体工作的分支机构和个人,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会计学会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分支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将予以撤销或合并到其他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应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任期履职情况报告。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经半数以上分支机构成员同意或会计学会秘书处提议,可提出罢免申请,报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学会秘书处可提出罢免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会计职业道德;

(三)丧失会计学会会员资格;

(四)履职不力且经警告后仍未改正;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会计职业道德,在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丧失会计学会会员资格;

(四)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或连续三次请假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

(五)其他不履行分支机构成员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视为自动退出分支机构的人员,一年内不得申请恢复该分支机构成员资格、不得加入会计学会其他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九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2月印发的《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案)》、2008年1月印发的《中国会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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