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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取消对个税影响的会计问题
发布时间:Apr 23, 2010     浏览次数:387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双薪制”取消对个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所谓“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是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

  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双薪”所得单独计税方法停止执行,除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有影响外,还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对“双薪”收入、年终奖等跨年度进行发放时,还应考虑是否可以在当年度扣除,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应注意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工资奖金计提和发放时间的不一致所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在财务处理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一般在12月底对应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工资奖金进行计提,计入所属年度成本费用,并于次年度实际发放。在税务处理上,则强调实际发放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收付实现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包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房补餐补”对个税的影响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已经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就意味着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使职工个人所得税有所增加。

  相关部门人士表示,实际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本来就不在免税范围,一直是要缴个税的。财政部的通知并不是要将这些补贴新纳入工资收入中缴个税,而是就企业的福利费财务管理发出的通知。此外,该通知主要针对垄断行业的大型国企和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工薪层的个税缴纳金额影响较小。

  总之,不论是“双薪制”取消无碍于个税高低,还是“房补餐补”纳入工资总额缴税,近期关于个税征管的法规接连出台表明中央发文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工资福利等收入分配,使工资外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补贴都公开、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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