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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积极推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应用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Apr 6, 2010     浏览次数:678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将着力推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缩写为XBRL)的应用。这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近年来的通行做法,对于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投资人和债权人、专业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管理和其他监督部门等)深度分析利用会计及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XBRL应用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建立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序推进、稳步发展。为此,我们起草了《积极推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应用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4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准则一处  覃东

  话:010-68552899

  真:010-68552530

  件:qindong@mof.gov.cn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附件:

积极推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应用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加快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应用,促进报告使用者深度分析利用会计及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财务报告及相关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应当确保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发布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通用分类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协调监管部门在通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扩展分类标准,以满足监管要求;(三)指导和监督软件商、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机构开发和应用XBRL工作,切实做到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定;(四)组织人才培训,总结、交流、推广XBRL应用经验;(五)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中国在XBRL国际组织的唯一代表,组织开展XBRL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XBRL通用分类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随着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补充修订做出调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制定我国基于会计准则的通用分类标准,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XBRL分类标准架构保持趋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行扩展。  

四、XBRL所涉及的技术规范系统规定了XBRL技术层面的内容,具有全球通用性,不需要重复开发。通用分类标准的制定将采用XBRL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同时结合我国XBRL的应用情况,参与国际相关技术规范的改进。  

五、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扩展要求,以通用分类标准为基础,制定满足特定监管需求的扩展分类标准。扩展分类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扩展分类标准应当保持与通用分类标准相同的架构;(二)扩展分类标准应当遵循XBRL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三)通用分类标准中确定的元素,扩展分类标准应当直接引用,不得重复定义,元素概念不得与通用分类标准定义的元素概念相冲突。  

六、软件商应当严格按照我国通用分类标准、扩展分类标准以及XBRL国际组织的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开发XBRL应用软件,并根据相关分类标准的调整适时更新。软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软件商开发的软件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生成XBRL实例文档功能。销售方应当组织对用户进行XBRL相关应用培训,确保开发的软件符合市场需求。  

七、企事业单位应当树立现代化管理意识,按照XBRL报告编制者指南等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XBRL软件在本单位的应用,将传统格式报告转换生成XBRL实例文档,向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报送或提供。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可以在通用分类标准、扩展分类标准基础上,进行本单位自身的扩展。  

八、财政部将以现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为基础,逐步开展XBRL业务报备工作,参与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信息化基础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改造本所业务系统,完成与财政部行业管理系统联网,逐步实现自动报备。  

九、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信息系统,对企事业单位报送的XBRL实例文档进行储存、转换、分析和利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系统联通共享,充分发挥XBRL的特有优势。  

十、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并吸收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和软件商等方面代表,成立XBRL中国地区组织,下设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XBRL中国地区组织对XBRL在中国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和协调服务,组织参与XBRL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中国XBRL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同步发展,推动中国分类标准体系获得国际认可。  

通用分类标准和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技术文档,应报送XBRL中国地区组织(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备案,由XBRL中国地区组织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xbrl-cn.org)上统一发布。  

政府相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会计中介机构和软件商,应当加入XBRL中国地区组织,为我国XBRL的应用提供建议,积极参与XBRL国际标准改进制定等相关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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