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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关于续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Jul 8, 2008     浏览次数:100999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会计学会
 
会学[2008]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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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财政部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同时也为解决企业实施会计准则中出现的问题,中国会计学会决定于今年六月份起续办若干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第一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兼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思路。
第二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收入、扣除及资产税务处理。
第三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
第四讲 新会计准则有效实施总体情况及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第五讲 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准则情况若干具体问题分析。
二、培训师资
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会计司主持并参加起草新税法、新准则的人员;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实施会计准则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管理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新税法、新准则感兴趣的大中型企业财会负责人等。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培训班的人员,培训课时可计入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四、培训时间、地点
第六期:2008年6月21—23日,地点昆明。
第七期:2008年7月19—21日,地点太原。
第八期:2008年9月20—22日,地点海口。
第九期:2008年10月18—20日,地点厦门。
五、培训相关费用及交纳方式
培训费每人1600元(含报名费100元),食宿费每人600~800元,中国会计学会统一安排食宿并开具发票。
报名时须将报名费汇至中国会计学会,并将汇款复印件传真至中国会计学会,经中国会计学会确认后报名成功。
除报名费以外的费用可在报到现场交纳,也可在报名时与报名费一并汇至中国会计学会。
汇款时请务必在“附言栏”注明学员姓名、班次,发票请在培训现场执汇款凭证领取。中国会计学会汇款地址及银行账号如下:
邮政编码:100045
汇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收款单位:中国会计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2240101037285
六、报名办法
培训班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请登录中国会计学会网站(www.asc.net.cnwww1.asc.net.cnedu.asc.net.cn),在网站首页,点击“培训动态”栏目所属“培训报名”,然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交纳报名费;中国会计学会将通过e-mail等方式确认报名成功与否。
中国会计学会按缴纳报名费先后顺序安排学员,每期350人,额满为止。未按要求报名者,将不能保证参加培训班学习。
七、报到事宜
各期培训班具体报到地点、行车路线及其他相关事宜,将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7天,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中国会计学会网站刊登,请报名的学员及时查阅。
未尽事宜,请与我们联系:010-68580813、68522625、68520682
    传  真:010-68536090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培训班课程安排
                                              
中国会计学会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中国会计学会培训班课程安排
 时    
内     容
主 讲
7月19日
太原班
9月20日
海口班
10月18日
厦门班
 
8:30-12:00
新会计准则有效实施总体情况及注意的主要问题
财政部
会计司    
12:00-14:00
午餐、午休
 
14:00-17:30
解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兼论我国税制改革
财政部
税政司    
7月20日
太原班
9月21日
海口班
10月19日
厦门班
 
8:30-12:00
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准则情况若干具体问题分析
财政部
会计司
 
12:00-14:00
午餐、午休
 
14:00-17:3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收入、扣除及资产处理
财政部
税政司    
7月21日
太原班
9月22日
海口班
10月20日
厦门班
 
8:30-12:0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征收管理
财政部
税政司
 
12:00-14:00
午餐、午休
 
14:00-16:30
培训学员研讨
 
16:30-17:30
颁发培训证书,培训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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