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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Nov 20, 2012     浏览次数:599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内容提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会计原则,本文在简略地介绍企业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叙述该原则在应收账款保理、售后回购和资产租赁等会计业务中的应用。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收账款保理;售后回购;资产租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和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时,应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也就是说,当某项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上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而不能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核算规范上倾向于原则导向,但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文谈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表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概念外,还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准则第四条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费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融资租赁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2、关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除上述规定外,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各项资产的确认,在各资产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除满足相关资产的定义外,还规定与各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在收入的确定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应用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权利主体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按照交易合同的规定出售或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现款的行为。按交易合同条款又称之为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贴现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一般处理程序:首先,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对象(即应收单位)、应收金额和收款费用等,其次,卖方向买方移交收款依据等;其三,买方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左右)向卖方预付现款;最后,由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应收账款的客户收取货款。款项收回后,买方可能直接收入自己的账户,并将金额付给卖方;也可能收入卖方指定账户,再由卖方将预收款退给买方。出售的应收账款可能附有追索权,也可能不附追索权。
此项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了,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出售,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一是看应收账款的收益是否转移,应收账款收益,主要是指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或其他资金使用收益。二是看应收账款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应收账款延期收回的损失和坏账损失等。只有通过实质性判断,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企业才能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否则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买方的预付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题1A公司将其部分延期期限为6个月的应收账款500万元,于200711签订合同卖给B商业银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如下:
1A公司保证提供收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时,B公司按应收账款总额的70%支付给A公司。其余款项于2007331
3)合同收款手续费,B公司按合同标的总额的3%计算,在首笔付款中扣除。
4A公司继续管理其应收账款,B公司协助催收,所收回合同内的应收账款存入A公司在B公司银行开立的专户。
5)应收帐款到期不能收回,A公司按再次延期的款项支付B公司利息12%;如发生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要求:A公司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1、按实质得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转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收益权判断,由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仍存入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专户,所实现的存款利息等收益仍由A公司所有,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并没有转移。
2)应收账款流动性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时,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向B公司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风险没有转移,仍由A公司承担。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这说明应收账款的大部分坏账风险仍保留在A公司,说明绝大部分的坏账风险也未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虽然从形式上将应收账款卖给了B公司,也取得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但实质上该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出去。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的款项实质上是以应收账款为押金的融资性质,A公司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B公司的款项应作短期借款入账。
2A公司会计处理:
1200711收到B公司首笔付款时
收款金额:500×[70%-3%]=335万元 B公司承担损失额:500×10%﹦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50000
借:财务费用 150000
贷:短期借款 3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22007331收到B公司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短期借款 1500000
3)若应收账款到期如数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同时,归还银行借款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4)若应收账款到期只收回60%,其余再延期6个月
①收回款项时(收回金额=500×60%=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0
②计提利息时,(500-300)×12%×6÷12=12万元
借:财务费用 120000
贷:应付利息 120000
③收回延期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④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时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借:应收账款 500000
借:应付利息 120000
贷:银行存款 5120000
5)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延期部分应收账款成为坏账时
确定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 18000002000000×90%
借:短期借款 200000 2000000×1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归还银行借款时
借:短期借款 4300000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二)售后回购业务。售后回购,是指购销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销货方将产品卖给购货方,并收取货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回购合同,销货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从购销方手中买回原产品的一种经济行为。该类业务在房地产企业和大型设备生产企业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
售后回购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两项经济业务,一项是产品销售业务;另一项是商品采购业务。两项业务在形式要件上都符合销售或采购行为,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实现了销售,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判断,判断的标准:一是商品的管理权是否转移;二是商品在出售后的收益是否转移,商品的收益主要是指商品在出售之后的增值;三是商品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商品的损失风险和商品的降价风险等是否转移等。只有当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实质上转移给了买方,卖方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不能确认收入,所收款项只能确认为负债。
例题2A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建成的4栋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为:(1200711C公司支付房屋价款800万元给A公司;(2A公司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3A公司承诺到20091231,不论房地产市场怎样变化,一定以992万元的价格购该房屋,C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要求: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及会计处理。
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商品销售业务。
1)房产管理权判断。该房产在销售后,仍继续由A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说该房产的管理权并没有转移。
2)房产收益权判断。该房产到2009年底,A公司以992万元回购,该房产价格涨得再高,其好处C公司得不到,说明房产的收益权仍留在A公司,没有转移。
3)房产风险判断,该房产A公司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回购,不论房产造成何种损失或价格下跌等,与C公司无关,说明房产的所有风险也没有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的该房产,还保留了与销售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管理权,并对该资产实施控制;该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也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因此,A公司不应
确认销售收入,所有价款只能作负债入账。
2A公司房产销售的会计处理
1200711收到C公司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 8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假设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年利息=800×8%=64万元
借:财务费用 64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 640000
320091231房产回购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C公司 9920000
贷:银行存款 9920000
(三)资产租赁业务。资产租赁,是承租人按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获得某项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按其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呢?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资产,而判定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具体标准:1、购买权,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款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2、租赁期,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3、租金数额,即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4、资产使用范围,即租赁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题3A公司于200711D公司租入一套数控机床,该机床的买价值5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双方人同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设备租赁期为5年。2、租赁期内A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32万元;3、租赁期满,在A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数控机床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4、租赁期间,由A公司负责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D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要求: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1、该租赁资产是否确认资产入账的判断。
1)机床管理权判断。在租赁期间A公司承担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说明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2)机床收益权判断。该机床合同规定,A公司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32万元,除此之外,设备的生产收益、涨价收益全部归A公司所有,说明机床的收益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3)机床风险承担判断。只要A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32万元,付清全部租金总额660万元后,数控机床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无论机床的维修费、损耗及跌价损失等均由公司承担,说明该机床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A公司。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生效后,与数控机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A公司,因此,A公司应将机床确认为资产入账。
2A公司租赁机床的会计处理
1)租入数控机床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 5000000
借:未确认融资租赁费 1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 6600000
2)每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 1320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3)每年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财务费用 320000
贷:未确认融资租赁费 320000
4)租赁期满,付清租金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数控机床 50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 5000000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熟练地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于各项具体会计业务之中,对于正确地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准确,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对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学习和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版。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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