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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May 31, 2012     浏览次数:1665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办会[2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8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陈瑜 刘建鲁

联系电话: 010-6855253868552704

传真:    010-68552704

电子邮件:  chenyu@mof.gov.cnliujianlu@mof.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编:   100820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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