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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Mar 3, 2011     浏览次数:897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会便[20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积极探索和积累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做法经验,不断提升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国办56号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11318日前函复我司注册会计师处。

联 系 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2532 68552536 68553012(传真)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我司工作的支持!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

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是指通过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和渠道,构建以会计师事务所核心品牌为纽带、相关经济类咨询、服务产业群体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有利于探索、积累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现就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合法合规、积极探索的原则。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介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予明确的事项,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二)稳字当头、风险可控的原则。试点工作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当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各方面条件较好的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把改革措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确保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三)注重实效、及时总结的原则。试点工作推出的改革措施应当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消除不必要的制度瓶颈,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应当全程跟踪、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和不足,推动试点工作在不断改进完善的基础上深入开展。

二、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单位为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审计的8家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试点事务所),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采用转制后的名称参与试点。

三、试点措施

(一)试点事务所可以投资设立会计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等咨询服务公司。试点事务所投资设立咨询服务公司须经3/4以上合伙人按一人一票表决同意。

(二)试点事务所可以投资设立会计审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试点事务所投资设立会计审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经3/4以上合伙人按一人一票表决同意。

(三)试点事务所可以以风险基金和留存收益购买3年期以内国债,但用于购买国债的风险基金不得超过上一年末风险基金累计可用总额的50%。用于购买国债的风险基金、留存收益及其具体金额须经3/4以上合伙人按一人一票表决同意。试点事务所因执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被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用风险基金和留存收益购买国债。

(四)试点事务所可以以核心品牌(如立信、天健、立信大华、信永中和、国富浩华、京都天华、中瑞岳华、大信)为纽带,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合并计算其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境内外相关经济类咨询、服务产业群体(含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收入。试点事务所合并计算前述收入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并经被控制方书面确认。

四、相关要求

(一)试点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试点事务所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参与。两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平稳进行。

(二)试点事务所应当深刻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本通知要求、合伙协议和内部规章制度,认真研究、民主决策拟采取的试点措施。同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既积极参与,又量力而行,允许分阶段实施一项或多项试点措施。鼓励试点事务所研究提出扩大试点措施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试点事务所聘任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所投资的咨询、服务机构。严禁试点事务所虚构试点措施、虚报业务收入,一经查实,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会计理论界和各有关新闻媒体要深入研究、积极宣传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扎实顺利进行提供科学理论指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有关地区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试点事务所在具体实施试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2011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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