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摘要: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实导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不明晰,这同注册会计师过多地参与公司财务会计处理过程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工作有密切关系,合理保持清晰的责任界限,是明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现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规则的模式,对划分清楚上市公司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极为不利,容易造成双方协同作弊或互相推诿责任的弊端。建立财务信息和审计意见分开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制度缺陷。具体设想是:上市公司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可以是下一年度的1月底,最长是2月底,上市公司应当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提交,以自主的形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并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在年度报告提交后有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具体审计程序执行可以跨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提交的时间)。上市公司提交或披露的未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如果存在虚假或舞弊,完全是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无关;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可以自主地根据审计结果发表他们认为适当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应加附经注册会计师调整的财务报表,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仍存在虚假和舞弊,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