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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两部: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发布时间:May 7, 2012     浏览次数:201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月2日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乳制品、酒及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通知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通知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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