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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类企业将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发布时间:May 31, 2010     浏览次数:276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会计报》日前获悉,财政部正在研究起草中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中央金融类企业的部分利润将上交国库,也意味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正在扩大。
  2007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意见》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试行,但是根据当年稍后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目前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试行。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如今,研究起草中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无疑正是在积极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
  据了解,中央金融类企业主要指管理层由中组部管理、财政部控股的中央直管金融类企业。
  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
  此前,中央金融类企业利润分配模式主要是由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取得其一定的股权分红并上交国库。专家分析,中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制定后,原有的分配模式肯定将发生变化,至于如何变化,还需要拭目以待。但无论如何,要求中央金融类企业将资本收益上交国库,将有利于对这部分资金的合理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5月上旬,财政部就公布了2007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以及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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