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文件
会学〔2025〕8号
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会会员、各有关单位: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学会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会员服务质量,促进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会计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按照单位类型分为企业类单位会员和非企业类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地方会计学会和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
(二)高等院校;
(三)科研单位;
(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五)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六)其他会计相关机构。
第六条 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会计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读博士生;
(三)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认定为高级会员: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有效会龄满8年。
(二)本届理事会理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正高级职称,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担任会计学科带头人;2.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或会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3.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及以上职务;4.在会计政策制定及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委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5.担任省级会计学会、国家级专业会计学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
(三)在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有关工作,由秘书处推荐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认定为资深会员:
(一)达到以下会龄要求之一:1.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有效会龄满16年;2.成为高级会员后有效会龄满5年。
(三)在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中取得具有显著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突出成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重点工作,由本会推荐的优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均通过本会官网提交入会申请(www.asc.net.cn),上传申请表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会费。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权(包括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咨询服务,享受本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会员价格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高级会员在个人会员享有权利基础上酌情享有以下权利:
(一)被优先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二)被优先推荐为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成员;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承担相应工作;
(四)优先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
(五)研究成果被《会计研究》或《中国会计研究》(英文版)优先采用。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在高级会员享有权利基础上酌情享有以下权利:
(一)被优先推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二)被优先推荐为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在中国会计学会向主管机关、相关单位推荐专家时获得优先提名;
(四)优先参加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免缴相应期间的会费。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权利:
(一)推荐理事候选人;
(二)优先参加或承办本会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等);
(三)优先获得有关服务(如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咨询服务,按优惠价格享受本会提供的部分服务等);
(四)择优推荐驻会锻炼人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一般应每年3月份之前缴纳本年会费。新会员可随时在年内注册缴费,会籍起止时间按公历年度计算。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对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支持本会重要工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会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如豁免一定期限会费、酌情提前认定为资深会员等。
第十六条 会员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并逾期一年,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向理事会办理报备后,从会员名录中除名。未交会费期间不计算有效会龄。
第十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本会酌情作出提醒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所兼任职务、取消会籍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九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