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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延迟 地方自主发债年内无望
发布时间:Aug 29, 2011     浏览次数:192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建议的审议内容当中并不包括预算法修订草案。

据了解,2010年年初,全国人大、财政部等部门合力完成了一份预算法修订方案,原计划在2010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经过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的审议后,于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然而,由于对部分问题存在分歧,计划变更为今年4月进行初审,但至今预算法修订仍未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

预算法修订进程的一再放缓,也使得地方自主发债的道路显得更加曲折。

尽管一些人士认为,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为地方试点自主发债留下了口子,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地方政府要进行完全的自主发债,仍然需要对预算法关于地方发债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

据悉,关于地方发债问题,现行预算法规定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而2010年的修订方案当中,调整为“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由否定表述变为肯定表述的背后,将是地方发债合法化的重大变化。

不过,备受关注的东部沿海省份试点自主发债问题,在年内实施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根据安排,今日(8月22日),财政部将代理招标年内第五期地方债,总额为236亿元,加上前四期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债,今年地方债发行计划已经完成近六成。8月29日,财政部还将代理发行第六期地方债240亿元,届时,今年地方发债计划将完成七成。

从7月初开始发行首批地方债,到8月底即完成七成,财政部代理发地方债的速度可谓十分迅猛。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样密集的发行似乎说明,有关部门并没有在年内进行地方自主发债试点的打算。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将继续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不会让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该消息还指出,目前关于地方政府发债,仅有允许未来发行的共识,具体操作尚未形成方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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