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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Aug 28, 2012     浏览次数:215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其次,由于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再次,为加快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程序进行调整,以保证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及时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公告也明确,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总局22号令进行资格认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2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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