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文件
会学〔2025〕7号
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会会员、各有关单位:
《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学会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机关课题评审验收暂行办法》、《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是指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会计学会组织或中国会计学会自主立项的会计研究课题。
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一般面向中国会计学会会员,采用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会员自愿申请投标或者接受委托。
第三条 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的招标立项、跟踪管理和结项评审等工作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组织。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公开招标的课题由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申报。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所在单位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二)课题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三)具备与招标课题相关的研究能力、知识结构和前期研究成果。
(四)课题组成员(含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其中来自实务界的成员一般应达到20%。
(五)得到课题依托单位支持。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为课题依托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在研(即未完成结项)项目的主持人不得参与申报新课题项目;在研项目其他成员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参与者申报1个新课题项目。
第六条 定向委托的课题由会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课题研究相关条件等综合研判,择优确定课题主持人及依托单位,由课题主持人组建课题组、填写项目约定书。
第七条 课题申请书和项目约定书(包括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分别由课题申请人、主持人签字,依托单位盖章后提交秘书处。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立项评审。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立项前一般应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资格审查。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课题申请书、项目约定书进行资格审查。履行报批程序后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除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书、项目约定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秘书处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公示。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名专家组成,主要从会计名家、学术界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端会计人才等四个群体根据自愿报名、专业匹配、随机抽签原则遴选产生。
第九条 立项公示。拟中标课题一般在中国会计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秘书处对有异议的课题进行核查,根据公示和核查结果确定立项名单。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
第十条 项目变更。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原定研究计划或者调整课题组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项目进行变更的,需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托单位盖章,报秘书处履行必要手续:
(一)由于客观原因(如调动工作单位等),需更换依托单位的;
(二)调整课题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以及终止课题研究的;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秘书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研究进展情况。包括研究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交流等情况。
(二)阶段性成果情况。包括代表性成果简介、阶段性成果清单及成果宣传推介等。
(三)经费使用情况(如有)。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
(四)其他重要情况。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工作方案等。
第十二条 结项评审要求。
(一)课题主持人需在课题研究计划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结项申请书和研究成果至秘书处(电子版1份、纸质版一式三份)。
(二)秘书处对结项申请书和研究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并向课题主持人回复是否同意组织结项评审。
(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结项申请,秘书处将结合当前工作计划与课题主持人商定评审验收日程安排。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秘书处将向课题主持人说明原因,课题主持人做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秘书处一般邀请5~9名结项评审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导向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必要创新性以及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达到立项申报书约定的要求等进行评审鉴定,重点指出该项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结项评审专家与立项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一致。
(五)秘书处根据结项评审专家意见最终形成结项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课题主持人反馈。课题主持人可根据结项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结项材料。
第十三条 结项评审等级。结项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采取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经费分期支付、超支不补,以预算安排为支付主要依据。课题总经费的60%在立项时支付,30%在中期检查合格后支付,10%在结项评审合格后支付。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无法获得其余40%的资助;中期检查合格但结项评审不合格的课题,将无法获得其余10%的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由课题依托单位按照其有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课题依托单位应严格监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由于课题组填报资料错误导致经费拨付失败的,不予重复拨付(不再资助)。
第十七条 立项不资助课题不执行本办法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课题成果包括研究报告、政策建议(智库成果专报)、学术论文等多种类型。
第十九条 中国会计学会对课题成果拥有相应著作权,可按规定优先使用课题成果,包括择优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公布数据资料、向主管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交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条 课题在研期间以及结项鉴定后,若课题组成员需公开出版包含该课题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需事先征得中国会计学会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课题来源、课题名称及编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责任。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学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课题主持人分别作出取消其立项、停止后续资助并酌情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部分经费、五年内不得申报中国会计学会立项的会计科研课题、酌情限制其参加会计学会组织的其他相关工作等处理。
(一)课题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修改达到合格标准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或其他弄虚作假的;
(三)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失范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会计学会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